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境內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競買人必須仔細閱讀以下條款,并對自己競買行為負責。
第三條:
對規則以外之疑問,特殊問題及未盡事宜,本公司有解釋之權利。
第四條:
在執行本規則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之間如發生爭端,應向本公司注冊地法院提起訴訟或提請濰坊市仲裁委仲裁。
第五條:
買受人應是本公司認可的最高出價人。
第六條:
每名競買人應在拍賣之前憑護照或身份證辦理登記手續,繳納競買保證金人民幣20000元并領取號牌,不成交者如數退還。
第七條:
每名競買人之代理人需憑競買人之委托代理函及本人護照及身份證到本公司辦理代為競投登記手續,否則被視為競買人本人。本公司認牌不認人,請每位競買人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號牌。
第八條:
公司在拍賣日前編印的圖錄或以其它形式對任何拍賣品的作者、來歷、年代、尺寸、質地、裝裱、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估價等方面的介紹,僅供買家參考。本拍賣公司不承擔任何真偽瑕疵擔保責任。
第九條:
因圖片和印刷造成圖錄作品的色調、層次等與原作如有誤差,應依原作為準。
第十條:
本場拍品如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限制出境的拍賣品,請買受人自行按照相關法律辦理,費用自負。
第十一條:
買家應在拍賣日前預展期間對競投之拍賣品原件進行查看,對預競投的拍賣品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解。并對自己競投某一拍品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競買人成功拍得拍賣品后,應付給本公司成交價12%的傭金及其它應計費用。
第十三條:
競買人一經落槌成交成功競得拍賣品,應簽署成交確認書,并應在七日內付清全額購價款項和傭金后,領取拍賣品。原競買保證金可轉為傭金和拍賣成交價款,逾期未付清全款應視為買受人毀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拍品退回委托方或另行處理,不再追究買受人其他責任。
第十四條:
所有款項應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異類貨幣按拍賣日前一工作日中國銀行外匯牌價的相關匯率折算。買受人所支付的該種貨幣兌換成人民幣所引起的銀行手續費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五條:
各種貨幣兌換表由買受人自行查詢。
第十六條:
買受人付清款項后應在三日內辦理提貨手續。因逾期造成該拍賣品在本公司的一切搬運、儲存及其它費用均由買受人支付,且買受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和以外損失責任。
第十七條:
本公司不提供包裝,預展時畫框和展板不在拍賣范圍內如買受人因自行包裝時對原物如有損壞由買受人自負。
第十八條:
買受人付清全額買價款項后即對已購拍品負全責,即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保存,在保存過程中的任何毀損由買家承擔。
第十九條
具備如下條件,本公司可考慮撤銷交易并向買受人悉數退款但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收到書面報告后十四日內,本公司收回該拍賣品,該拍賣品必須保持拍賣當日原狀。
拍賣成交后至交付以前,拍賣品出現毀損或丟失等意外情況出現致拍品無法交付的。
競買人一旦進入拍賣會場即視為認可本拍賣規則。